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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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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2-16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陕政发〔2001〕1号2001年2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发〔2000〕7号)以及省政府2001年第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蔬菜生产、经营和收益的实际,决定对蔬菜开征农业特产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取得蔬菜收入的菜农和单位,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二、对下列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塑棚内生产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台)、黄花菜、魔芋。

 三、蔬菜农为一特产税税率为5%,并随正税征收20%的农业特产税附加。

 四、蔬菜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为应税品目的收入,收入由征收机关按照应税蔬菜品目的实际产品和市场中等价格计算核定。蔬菜农业特产税的应税税额为:应税税额=实际收入×税率。

 五、蔬菜农业特产税减税、免税范围:对农户每户种植蔬菜自食自用部分免税;新建塑棚蔬菜自有收入年度起免税一年;农业科研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蔬菜收入在实验期间免税;因自然灾害造成蔬菜歉收的酌情给予减免税。

 六、征收时间为蔬菜收获季节。

 七、此通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执行。

 八、开征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务必做好税源的调查摸底登记工作,据实征收。个别地市因条件不成熟,需要延期开征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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