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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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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81号

  【发布日期】2000-08-05

  【生效日期】2000-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1号2000年8月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7月21日)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额,按国家确定的标准计算。

  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申报用地的市、县政府缴纳,市、县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缴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为预算基金收入,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财政。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建设用地批文,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通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接到通知后,开据《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送有关部门。

  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政府在收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由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就地缴入省金库。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和第一联复印件(包括缴入中央金库和缴入省金库的缴款书)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件。

  对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建设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

  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预算基金收入,专项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地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和省级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所需经费,由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基金中按2%的比例提取安排。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和地市、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统计汇总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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