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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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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修改为:“公开出版的全市地图(包括各类专业性地图)、书刊插图的地名,除历史地名外,必须以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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