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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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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2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2000-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2000年2月2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便于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事情况,了解全省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纳民意,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或在陕西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便于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省公民,均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个人直接报名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经同意后发给旁听会议通知和旁听证。

  (一)公民个人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持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介绍信,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报名申请。

  (二)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单位可根据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委托推荐旁听人员。

 第五条 领取会议旁听证的公民,应按旁听会议通知,按时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并遵守《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须知》和会场纪律。

 第六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为主,经许可后,可以旁听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本省国家机关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必要时可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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