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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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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 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82号

  【发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1994-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82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我省

            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大胆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了院长、团长负责制和人员聘任制,并在经费、创作、演出、人事、工资、奖惩等方面开始打破旧体制的模式,由计划体制下国家统包统管逐渐向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管理方式转变。不少剧团的演出场次和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有的剧团还连续推出自已创作、改编的新剧(节)目。第三产业、有偿服务日益活跃。全省市场演出有了新的发展。

  在当前我省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改革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宏观机制还不配套,文化经济政策还不完善;不少剧团编制偏大,有的超编严重,剧团的经费负担沉重;艺术表演团体内部运行机制上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未解决。

  1993年12月13日文化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文艺发〔1993〕44号),明确提出了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并就艺术表演团体的总体布局、领导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资制度、财务管理、演出管理、繁荣创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我们调查研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据1993年统计,我省共有艺术表演团体118个,职工8997人。有国有剧院(团)30个,其中省直7个,集体性质剧团88个。除安康地区平均3个县有1个剧团外,基本保持平均一县一团的状况。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大、中城市剧团偏多,必须进行适当调整。总的指导思想是,实行院(团)体制多轨并存,保护国家举办的重点剧院(团),放开社会兴办剧团。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宏观协调的基础上,由各地从实际出发,分散决策。初步设想是:

  1、在省直属的7个院(团)中,明确3个院(团)为国家重点扶持的省级院(团),内设的团、队适当撤并。

  2、每个地、市办好1个(西安市可办2-3个)地、市级的重点院(团),由各地、市给予重点扶持。

  3、县级艺术表演团体可实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力争每县有一支演出队伍。

  4、对于地方稀有剧种剧团、民间歌舞团,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剧团实行重点保护、扶植,择优发展的政策。也可以采取一团多剧种,示范演出的办法,对稀有剧种加以保留,保留剧种资产及珍贵档案资料,进行不定期实验。

  5、对在一个地方剧种设置重叠的剧团,可适当归并或撤销。对于短期内难于实施归并、撤销的剧团,可以改变其所有制或转为文化服务经营实体。

  6、提倡、鼓励、放开社会办团,支持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举办民间职业剧团、农村家庭剧团以及各种形式的演出队。

  二、推动机制转换,完善领导管理体制。

  1、在调整剧团布局的前提下,对重点扶植的剧团逐步实行演出补贴制度,以形成良性循环的演出机制。其它剧团,可通过重新布局和改革,逐步过渡为多种所有制形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2、地、市所属剧团的改革方案由各地市确定。

  3、我省现有的县级剧团,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应当主要通过改革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于已经实施改革但经费确有困难的,各地可酌情给予必要的扶植;有条件的县级剧团,也可以通过企业资助或以艺企联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经营;有的还可以通过协商,同邻近县剧团合并。对个别演出质量差,群众不欢迎,经费又极困难的剧团,可以撤销。

  4、对被撤并剧团的人员安排、资产保护等善后问题,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提出具体办法,防止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和损坏,帮助多数人员安排好出路,使待业人员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5、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社会办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给予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在创作、演出、奖励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6、独立设置的艺术表演团体均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法人代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文化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属于社会办团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其法人代表的确定,按社会化管理的程序办理。

  三、改革人事、工资制度。

  1、艺术表演团体应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要根据艺术生产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定编、定岗、定员,制订岗位规范,确定受聘人员与剧团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具体聘任办法。在社会各种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前,可以先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也可以实行一团两制,将演出实体分离出来,使其轻装上阵。还可将“考试制”与聘任制结合起来,根据剧目和角色要求,实行考试制度,在艺术人员中间形成一种合理的竞争机制。

  2、对于新加入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从业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实行从全社会选择人才。

  3、各艺术表演团体都要逐步确立符合艺术生产、经营、服务特点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奖惩、考评等制度和各项配套政策,以实施严格的人员管理。要注意在稳定艺术人才、业务骨干的前提下,精减富余人员,畅通人员进出渠道,逐步建立合理流动的用人制度。

  4、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内部分配办法。艺术结构工资制由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和奖金等构成。各艺术表演团体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外,也可以根据各地区各单位的财力、创作演出情况制定内部分配办法,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从事艺术生产的积极性。(1)国家统一制定的艺术表演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可作为档案工资;(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节余的工资额,可作为奖励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3)对已经评聘了艺术专业职务的人员,可以按其在舞台演出中担任的角色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定工资,也可以实行与专业职务工资脱钩,按聘用的实际情况定工资;(4)对于拒聘人员,停发职务工资以外的活工资,并规定期限,停发全额工资;(5)院团主要负责人的工资一般不低于本单位主要艺术人员的平均水平;(6)国有及集体所有制院(团)以外的其它艺术表演团体人员的工资,可参照国家制订的艺术结构工资制的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自定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任务非常艰巨。这项改革直接关系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艺术表演团体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关系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真抓实干,努力把我省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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