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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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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调整后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0-04

  【生效日期】1990-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调整后的省级

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1990年10月4日)

 (一)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和“三总师”的聘任或解聘,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厂长主持召开的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厂长决定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分厂、科室、车间干部应实行竞争招标,择优聘用;也可按上述程序由厂长决定任免。

  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厂长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量大小提出意见,经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再由厂长作出决定。允许企业自定招工条件、自定招工名额,按劳动部门安排的地区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从农村招工、应按规定报批)。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厂内待业。

 (二)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行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多种内部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拉开分配档次。

  在调查研究,搞好岗位、工种划类分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出建立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方案,经省劳动厅批准后试行。

 (三)企业有权调减没有物资保证或没有需方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自主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

 (四)对国务院和省管价格的产品,要执行国家指定价和指导价;其余产品,除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外,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对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合理意见及要求,物价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企业享有省级厅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凡五百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企业可自行审批,报省计委、省经委备案。

 (六)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作为技术开发基金,计入成本,专款专用。

 (七)实行外贸代理制。对有条件的企业授予直接进出口权。企业可自选口岸,直接与外商洽谈业务。创汇额超过基数部分,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外,全部留给企业。

  企业可自行决策,与外商合作生产、承揽来料加工和承包劳务工程;经过批准还可在国外设点、合办企业。

 (八)企业出国考察、洽谈与签约,由企业自定,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出国组团,经过审查,允许开支必要的业务洽谈费用。

 (九)企业可以自选和更换开户银行;若要更换开户银行,须商得开户银行同意。企业可以向厂外发行股票和互相参股,自己办理,自担风险。

 (十)企业有权划小核算单位,设立厂内银行,自主扩散联合、组织企业集团。

 (十一)企业可以实行“一厂多制”,其留利形成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归企业所有。允许企业对后勤服务部门,实行集体所有制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十二)企业富余人员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享受新办城镇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减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过审批,可再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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