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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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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抑制消费的政策性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52号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1999-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抑制消费的政策性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52号1999年9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经济决策精神,进一步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市政府决定对仍在执行的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性规定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1)1990年以来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区县下发的,现在还在执行的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规定;(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而有关方面仍在执行的有关抑制消费的规定。

  本通知所说抑制消费性规定,包括各项抑制消费、加重企业和消费者不合理负担的收费项目。

  清理中,涉及到上级政府的此类规定,应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提出妥善解决的建议。

 二、时间要求和任务分工。9月25日至10月25日,各区、县政府认真清理自己制定的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性规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清理上级政府下发的、由本部门执行的和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抑制消费的政策性规定,以及本部门制定的有关抑制消费的政策性规定,对上级政府制定而由本部门执行的有关规定,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属于综合性的、宏观性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清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于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交市政府研究室。报告中,对已明令取消仍在执行的抑制消费的政策性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说明原因,同时,要结合实际,提出拉动消费的合理化建议。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研究室分析、汇总,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三、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务必认真负责,将任务落实到人。通过查阅文件、座谈分析等方式,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对清理出属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抑制消费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府研究室具体负责这次清理工作。市政府研究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联系、督促和指导,并有重点地做好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清理工作中的有关事宜,请与市政府研究室联系。

  联系人:崔玉凤、程建设、左东。联系电话:7295202、7295391。

  附:当前仍在执行的抑制消费政策清理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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