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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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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6-05

  【生效日期】1987-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1987年6月5日)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对保护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的行业管理要求,现就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做好规划布点。由于乡镇煤矿不同一般的乡镇企业,必须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未设煤炭工业局的,由工业局或重工业局管理,下同)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并实行分级管理。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由县审批;年产三万吨以下、一万吨以上的,由地(市)审批;年产三万吨以上的,由省煤炭工业厅审批,并分别发给开采许可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

  对已划定的统配或地方国营井田,今后不再新办乡镇煤矿。已经开办的,要认真清理。凡严重影响井田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办。凡不严重影响合理开发的,可划出一部分资源继续开采。

 二、要协调好产、供、运、销。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后,产、供、运、销仍由生产企业负责。但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服务工作,帮助解决产供运销中的实际问题。

 三、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抓好。要定期组织力量,进行安全检查,帮助消除重大隐患,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县组建矿山救护队。出了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抢险排险,并帮助尽快恢复生产。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实际确定:省、地(市)、县三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都不再管理乡镇煤矿,其规划建设、计划统计等,统由省地(市)县煤炭工业部门负责管理。但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乡镇煤矿的建矿审批权,统由县指定的主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同时,要按照谁管生产,谁对安全工作负责的原则,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工作。为了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省、地煤炭工业厅局要认真做好规划、协调、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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