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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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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119号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2001-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19号2001年11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或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省政府和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向省政府提出的和省政府依法应当受理的对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的处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对省政府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对依法应当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延长期限等,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人民政府。

 三、启用“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按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对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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