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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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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方便职工就医及支付医疗费,对属于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实行IC卡结算。

 第二条 IC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报送的经审查、核实的个人资料,统一编号和设置密码并按参保对象逐人核发。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结算、记帐的专用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到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医疗帐户资金,医疗费开支及个人帐户资金计息情况。

 第三条 IC卡的设置和使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参保人员个人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涂改、解密或重新设置,不得转借、冒用。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示IC卡和本人医疗保险证,并自觉接受定点医疗机构核验,方可提供服务。

 第五条 IC卡实行年检制度。参保单位一个参保年度到期,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调动、身份变化(指在职变退休)、死亡、IC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补发、注销IC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效证明,并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在职人员退休后,其IC卡更换统一在每一参保年度初进行。

  IC卡丢失、损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挂失、补换有关证明后,30日内予以办理。挂失后3日及以前IC卡中支出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七条 IC卡记录实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对帐制度。若二者记录不符,IC卡在30日内暂停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查清原因。30日内非人为因素仍未查明原因的,可延长15日追查。属于个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回损失;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应及时纠正;无法明确责任方时,IC卡恢复使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报销职工个人在此期间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之内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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