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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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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在陕院士工作条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76号

  【发布日期】1994-08-25

  【生效日期】1994-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在

陕院士工作条件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76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使我省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有新的解放和大的发展,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根据白清才省长今年6月20日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在陕院士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院士所在单位都要重视改善“两院”在陕院士的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精神饱满地投身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陕西经济建设。

 二、省政府决定设立“两院”在陕院士联络处。其主要任务是保持与“两院”在陕院士日常联络,及时了解、反映、协调解决其工作与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两院”院士联络处设在省科委,不增加编制。

 三、省财政每年拨给在陕“两院”院士每人3万元,作为工作经费补助,由院士联络处负责拨付到院士所在单位,经费开支由院士本人决定。

 四、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在陕中科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保健待遇的批复》(陕政函〔1994〕26号)文件精神,在陕中国工程院院士亦享受副省级医疗保健待遇。

 五、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为在陕“两院”院士办理两份公务出国护照,以便院士出国、出境进行科技交流活动。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以提高和增强我国在国际科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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