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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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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1999年增盈减亏成效显著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46号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2000-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1999年增盈

减亏成效显著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请示的通知

(陕政发〔2000〕46号2000年10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对1999年增盈减亏成效显著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请示》(陕经贸财〔2000〕567号),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1999年增盈减亏成效显著的国有

           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请示

省政府:

  1999年,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目标,克服困难,深化改革,奋力拼搏,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大提高,亏损下降,盈利增长。在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盈利企业实现利润16.9亿元,比上年增长71.86%,亏损企业亏损29.38亿元,同比下降10.73%,一批企业通过贯彻“三改一加强”方针,经营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实现了全省脱困目标,确保了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了鼓励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好增盈减亏工作,确保今年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三年改革脱困目标,建议对全省1999年度增盈和扭亏、减亏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附后)。

  对2000年度增盈减亏成效显著企业的奖励,按该奖励办法执行。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定。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对增盈减亏成效显著的国有大中型

            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的办法

  为了鼓励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靳一步做好增盈减亏工作,确保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三年改革脱困目标,对1999年度大幅度增盈或减亏、扭亏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增盈或扭亏、减亏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按照其奖励基数的大小,分5个档次,给予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奖励的条件和额度为:

┌────────────────────┬─────────────┐

│  增盈、减亏等级           │奖励额度(万元)      │

├────────────────────┼─────────────┤

│1、5亿元以上(包括5亿元)         │  100          │

├────────────────────┼─────────────┤

│2、1亿元以上(包括1亿元)--5      │             │

│ 亿元以下               │  80          │

├────────────────────┼─────────────┤

│3、5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万       │  60          │

│ 元)--1亿元以下           │             │

├────────────────────┼─────────────┤

│4、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       │  40          │

│ 元)--5000万元以下          │             │

├────────────────────┼─────────────┤

│5、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        │  30          │

│ 元)--1000万元以下          │             │

└────────────────────┴─────────────┘

  对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人的奖励,应不少于企业领导班子奖励额度的30%,不大于50%。

 二、对职工的奖励,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三、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工的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在成本中列支。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奖励,依据各企业1999年度的财务决算结果进行测评,经过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后的数据为实施的标准。对欠税和欠交养老保险统筹金、欠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企业不予奖励。

 五、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此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陕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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