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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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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51号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199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

关于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1999〕151号1999年10月19日)  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报来的《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能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增加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1999〕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地税局、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希望各区、县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以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

 一、关于单位面积应纳税额

  按照陕财税〔1999〕011号文件规定,我市城郊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0.5-5元调整为1.5-9元;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由0.2-4元调整为0.5-4元。

 二、关于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的划分

  根据我市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华程度等条件,将城郊六区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八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9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5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4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3元;

  七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2元;

  八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1.5元。

  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见后。

 三、调整后土地等级税额的具体规定

  如下列各表所示(略)

 四、其它规定

  (一)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本方案实施后,对1999年上半年未征足的部分税款,在下半年征期内一并补征。

  (三)本方案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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