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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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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 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2-05

  【生效日期】1981-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1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我们对我省外汇兑换券管理的情况作了初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自一九八0年四月开始发行外汇兑换券,至当年年底共投放外汇兑换券五百三十九万元,回笼五百一十七万元,投差二十二万元,占投放总额的百分之四;一九八一年一至六月共投入三百一十六万元,回笼二百七十五万元,投差四十一万元,占投放总额的百分之十三。投差较大主要问题是:(一)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库存数字过大。这是影响回笼,增加投放的主要因素。其原因:一是西安只有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券收兑业务,有关单位交存不便;二是没有规定外汇券库存限额,对外汇券及时回笼无约束;三是有的单位企图把所收外汇券留给自己使用;(二)部分对外供应单位违反使用规定,用外汇券从内贸进货,或携带外汇券到外地采购商品;(三)有的营业(服务)人员和少数陪同外宾的工作人员,套换外汇券;(四)有的对外供应单位,擅自扩大收券范围和对象;(五)高价出卖外汇券,从中牟利。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防止套换外汇券和以外汇券套购短缺物资,保证旅游商品正常供应,打击违法投机分子,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起,对经常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根据找零周转的需要核定库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交存银行。外汇管理分局要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外汇兑换券库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亦应加强管理和检查,保证国家有关外汇券管理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

 二、明确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名单附后)。凡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外汇券使用对象的规定,对入境的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按国家规定允许留存外汇券并持有银行证明(格式附后)的国内职工与居民,应收取外汇券,不准收取人民币。除此以外,不得向任何人出售凭外汇券供应的商品。未经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内销部门,在收到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外汇券支付的货款后,必须及时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不得私存外汇券。不论对外供应部门,或是内销部门所有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均不得自行留用、坐支、转让。严禁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套换外汇券。个体经营者和农村社员出售农副土特产品收入的外汇券,只能到银行兑换人民币,不准直接使用,不准倒卖。为了防止套换外汇券,凡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开票收款(外汇券),由专人分别办理,并按币别立帐记载,以健全手续,堵塞漏洞。发现套换外汇、套购商品者,应查清来源,视情节轻重,采取强行兑、罚款、没收等办法处理。

 三、一切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对外供应部门必须制定进货计划(分别提出外汇券和人民币使用计划)。凡经营出口商品的批发部门和零售部门向外贸部门进货可以外汇券计价,但其货款只能通过中国银行结算,不得直接付给外汇券。批发部门也不得强收外汇券。如发现批发部门收取外汇券,除按照一比一结汇付给人民币外,不予计算外汇留成。不是从外贸部门进货的货款,只能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得使用外汇券支付。对外供应零售部门向旅游供应公司购进出口商品的货款,可按其上季度的外汇券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从外汇券帐户内支付结算。不足部分,应从其留成外汇中支付。  

 四、加强外汇券的收兑工作,为便利营业单位将其收入的外汇券及时向银行兑换、交存,西安市人民银行各办事处和咸阳、延安、临潼、乾县、礼县、周至、户县、汉中、华县、长安等市县人民银行支行应办理好收兑外汇券业务,并核定所辖范围内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因找零备用所需外汇券的库存限额。

  距市区较远的接待外宾的重点单位,如陕西宾馆等,为方便外宾起见,可与中国银行西安分行商定,设立外币代兑点,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负责业务技术辅导,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五、凡未设立外汇管理部门的地、市、县,由当地人民银行代行外汇管理职权,对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促其严格执行《中国银行外汇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按照核定的库存限额保存外汇券。

 六、凡有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旅游的地、市、县,要在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定期检查对外供应商品的价格,检查外汇券的使用、流通情况。加强对个体摊贩和农村社员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售农副土特产品和小工艺品的价格管理和外汇兑换券的管理。坚决取缔外汇券黑市倒卖,打击投机倒把分子。严禁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方便,非法换取外汇券。对违反外汇券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没收,停止或扣减外汇留成等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移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一       陕西省指定收取外汇券单位

  1、旅游服务部门:国际旅行社西安分社、中国旅行社陕西分社、西安友谊汽车公司、省外事办公室、西安人民大厦、陕西宾馆、咸阳彩虹宾馆、临潼华清池宾馆、西安小雁塔宾馆、咸阳秦都饭店、长安樊川饭店、西安钟楼饭店、西安饭庄、五一饭庄、东亚饭店、和平餐厅、川菜馆、清雅斋饭馆、民生餐厅、西安烤鸭店。

  2、旅游商品供应部门:西安友谊商店、西安文物商店、陕西省博物馆小卖部、西安大清真寺小卖部、大雁塔保管所小卖部、半坡村博物馆小卖部、秦俑博物馆小卖部、乾陵博物馆小卖部、华清池友谊商店、乾县旅游商店、西安市金属工艺厂小卖部、西安市玉石雕刻厂小卖部、西安市艺术雕刻厂小卖部、西安市特种工艺美术厂小卖部、西安市工艺美术公司经理部、省外文书店。

  3、给外宾出售飞机票及办理行李、物品托运的西安民航售票所。

  4、办理国际电信、托运国际包裹的各邮电单位。

  注:今后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需要新增加收取外汇的单位,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陕西分局审批。

 附件二   中国银行西安分行国内居民使用外汇券证明书

                 编号:

     :

  兹有   同志持用按国家规定允许个人留存部分的留成外汇(人民币   元大写     ),请你单位收取外汇券供给商品。如分次购买,请在下列栏内注明,金额用完随即收回。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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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商品名称│购买金额│尚余金额│营业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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