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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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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8-21

  【生效日期】1987-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1987年8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建筑税,是国家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建设投资结构,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经济手段,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坚决压缩计划外和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确保《暂行条例》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自筹建设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纳税人申报自筹建设投资计划时,必须按规定备足建筑税税金,未按规定备足税金的,计划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计划外和超计划的建设投资,要按规定税率征收建筑税;凡未实行银行代征建设税的,要尽快由有关的开户银行代征。

 三、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暂不征收建筑税。按《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省政府给予扶持和照顾,减免其建筑税的,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局审批。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税的征管工作,充实第一线的征收力量,认真贯彻税收政策,严格税法,把征收建筑税的工作做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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