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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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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单位】8250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2000-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高新区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中国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和工作,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已经取得本科(或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3)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兴办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西安高新区创业、工作,要求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在西安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五条 高新区内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高新区住户对待,优先安排。

 第六条 放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条件。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最低可以1万美元起;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直接注册内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最低可以3万元人民币起。

 第七条 高新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通过为优秀项目提供5-10万元的无偿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解决留学人员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八条 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或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个人月收入在5000元人民币(包括5000元)以内部分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通过项目贷款贴息、科研项目补助等方式予以全额返还。

 第九条 在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新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办公、研发场地,免交50平方米的场地房租三年。

 第十条 高新区建立留学人员公寓,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优惠租用住房。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可依照《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在高新区创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愿意在西安地区的大学、研究院所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联系单位。

 第十四条 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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