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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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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办法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7-27

  【生效日期】1987-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办法请示的通知

(1987年7月27日)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教委同意备案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以下简称“五大”)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逐年增多。为了有计划地合理使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再对他们的调整使用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三年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教育部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这些学员毕业后,除非在职人员外,一般仍应回原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指标情况,可分别择优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集体所有制干部或聘用为合同制干部;可以当工人,也可以自谋职业;提倡和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集体单位和到山区、农村去工作。

 二、国家机关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已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在干部编制定员以内,又有吸收录用干部指标的,经过统一考试、考核、符合干部条件者,省级机关由省劳动人事厅、地、市、县级机关由地市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可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的录用、调整到有增干指标的部门。

 三、事业单位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干部岗位工作,享受干部待遇,未聘任到干部岗位的,不享受干部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凡聘用的干部卸任或解聘后,不再保留干部待遇,而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

 四、国营企业单位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原则上在国营企业内部使用。需要调整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应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干部岗位,享受干部待遇,不在干部岗位,不再享受干部待遇。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工人中“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安心本单位工作,为集体单位多做贡献。专业不对口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到专业对口的岗位上工作。本单位调整不了的,可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整。也可以聘用或录用为集体所有制干部。

 六、非在职的城镇户口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在全省统一招收录用干部时,报名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考核,符合一九八二年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择优录用。

 七、农村户口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原则上就近就地安排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七年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编制定员以内,又有录用聘用制干部指标,由县人事部门考核,录用为乡镇聘用制干部,也可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担任农村聘用制教师。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单位在职工人中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自愿由大中城市到山区和乡镇企业工作者,经过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省劳动人事厅下达吸收录用干部指标,有计划地吸收为国家干部。

  非在职城镇户口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自愿由西安市到各地县山区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自愿由宝鸡、咸阳市区和宝鸡、咸阳、渭南地区平原县到陕南、陕北及本地区山区工作的,不参加招干考试,可按省下达的录用干部指标,有计划、有步骤地经县人事部门考核,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

  凡被录用为山区和乡镇企业干部的“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必须树立长期为山区服务的思想,个别要求流动者,必须在当地工作满八年以上。不满八年而坚持要求调离山区或乡镇企业者,取消其干部身份。

 九、全民所有制单位吸收录用干部指标,中央部属单位由主管部下达,各地、市和省级单位由省有关部门下达。

 十、凡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者,原属非在职人员的,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干部。不符合干部条件的应予辞退。原属在职人员脱产学习的,入学前工作不满两年的,应实行一年试用期。入学前工作满二年以上、专业不对口的(指入学前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应有不少于半年的试用期(专业对口的不实行试用期,不脱产学习的学员也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劳动人事部劳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五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调整使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各行其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对违背政策、纪律、欺骗组织、搞假文凭和假证明的,要严肃处理,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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