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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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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 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208号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1999-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208号1999年12月29日)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加强监督,要依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我市有关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该停止的要按期停止,该退还的要如数退还,对继续违法征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1月6日起取消专控商品附加(陕政办发〔1994〕81号),商业网点建设费(内贸市字〔1995〕200号),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能源经〔1989〕561号、电力部综合〔1997〕1号),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价重字〔1990〕635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经贸、计划、审计、监察、纠风办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对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给原缴费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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