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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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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落实移交地方政府供养管理的军队 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有关政策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70号

  【发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199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落实移交地方政府

供养管理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有关政策请示的通知

(市政发〔1999〕70号1999年5月13日)  为妥善解决驻我市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移交地方政府供养管理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有关政策的请示》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移交地方政府供养管理的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有关政策的请示

西安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先后共接收供养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900人,分散在各区县管理。近年来,这部分职工反映他们在生活和医疗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曾多次批转过他们的信件。对这些职工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一是有的区县至今未给这些职工发“菜篮子”补贴;二是医疗待遇没有按国家的有关政策与地方退休人员同等对待。有的区还明确规定,这部分人的医疗费在国家下拨的600元标准内解决,超额部分不补。我们认为,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反映的这些问题,应该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合理予以解决。

  1992年8月,为了进一步妥善安置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落实好他们的生活待遇,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并规定,“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6年4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市政发〔1996〕51号)也作了相应规定,明确指出:“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政府财政解决。”“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19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各区县公疗办负责统筹解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的规定,切实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待遇问题,我们意见:

 一、凡是区县政府机关的退休人员发放了“菜篮子”补贴的,应一视同仁如数发给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今后凡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内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调整和提高的各种补贴,均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本区县的公费医疗政策待遇,与本区县的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对待。

 三、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政府行为、政治任务。各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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