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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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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66号

  【发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1995-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陕政发[1995]66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互助功能,更好地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我省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并对参加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的在陕企业收缴社会保险调剂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由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企业工资总额1%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并向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时上解。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从提取上解积累金中划拨。

 二、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其管理工作责成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单列帐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意外风险所需资金;调剂、弥补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对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困难救济及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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