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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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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陕西农业发展项目还贷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16号

  【发布日期】1995-03-08

  【生效日期】1995-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

陕西农业发展项目还贷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陕政发[1995]16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陕西农业发展项目还贷方案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发展农业项目,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农业上台阶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我省和国家外债信誉的大局出发,对世界银行贷款的偿还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按期还贷,为进一步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促进我省农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于陕西农业发展项目还贷方案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陕西农业发展项目从世界银行贷款10600万美元,1994年6月已进入还债期,到2009年6月底,每半年向世行偿还本息三十分之一,15年内共应偿还本息14654.5万美元。根据世界银行、财政部以及省政府关于农业项目世行贷款有关规定,现对农业发展项目还贷提出以下原则及具体执行意见:

 一、还贷原则应以省政府(89)250号文件及省财政厅与有关地市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签定的转贷协议为依据。

 二、按照世行还贷惯例,在专用帐户关闭之前已进入还债期的,应按转贷协议贷款总额计算偿还本息,每半年偿还本息三十分之一。帐户关闭后按实际使用数计算偿还。

 三、在专用帐户未关闭前,直接用汇与间接用汇按“转贷协议”确定的6∶4比例计算。直接用汇部分,用外汇还外汇,没有外汇的,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规定的还款当日银行美元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归还;间接用汇部分,按1∶3.72不变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用人民币还人民币,其汇率风险由省财政承担。

 四、每年还贷交款日,按照转贷协议条款规定,上半年为4月15日,下半年为10月15日。逾期未交者,按日加收1‰滞纳金(1994年下半年还债的直接用汇部分即按本年10月15日银行美元卖出价1∶8,511计算人民币偿还额)。

 五、根据省政府(89)250号文件规定,东雷抽黄和定边供水项目由省统借统还;种子项目由省补助偿还本金50%,原定所需人民币由财政列入预算,逐年安排,外汇额度由省计委解决。现因额度取消,建议东雷抽黄项目还款由省计委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省财政支农专款安排50%;定边供水项目还款,按省级配套资金比例分担,即:省计委基本建设投资50%,陕北建设资金30%,省财政专款20%;省给种子项目的还款补助,由省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对于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债务,按照“转贷协议”的债务关系,谁贷谁还,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县统一负责筹集偿还。

 六、为了严格执行世行贷款协议,省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分别列入预算,直接划入向世行还贷的专用帐户;地市和省级主管部门债务人即应按规定日期将款汇入省财政还贷专用帐户。对逾期不还的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强制归还。

 七、农业发展项目债务人1994年下半年应还本息计算表附后。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及省级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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