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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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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 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1999-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结算的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的卫生资源,为职工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经核定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剩余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95%;其余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半年和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分两次进行结算。

 第三条 考核时间: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打分。

 第四条 考核办法(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评分与支付费用挂钩

  (一)75分以上(含75分):将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全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74-60分:酌情扣除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

  (三)59分以下(含59分):完全扣除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

  (四)因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被通报批评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参加当年考核,根据情节扣除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

  附表(略)

  备注:

  无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不含第1、2、3、4、9项,第6、10项标准分均为25分,第7项标准分为20分,第8、12项标准分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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