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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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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 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6]43号

  【发布日期】1996-03-25

  【生效日期】1996-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1996]43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重要的前期基础工作,在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国土规划及交通能源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建国以来,我省水文事业有了大的发展。目前已建成水文站69处,雨量站800处,报汛站275处,地下水长期观测井1200眼,水质监测站150多处,形成了一个遍布全省主要河流、水库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网络,为我省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城市规划等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在防汛抗旱斗争中,水文部门提供的主要河流、水库的水情、雨情、土壤墒情监测资料,及对灾情发展作出的准确预报,为胜利完成抢险救灾工作成绩显著。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我省水文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又面临着设施陈旧、技术落后、水文职工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基层专业技术骨干队伍不稳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就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强化水文行业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支持水文部门行使水文行业管理职能,包括水文水资源信息的提供、汇总、审定和裁决,水文勘测、情报预报、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积极帮助解决水文工作部门的实际困难,保证水文站的正常工作,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政治待遇及其它社会活动中,对水文部门要与当地直属部门同等对待。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国土调查、规划、能源、交通、水利建设、水文水资源及防汛抗旱等工作时,要注意吸收当地水文部门参加。水文部门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等工作中,切实发挥水文部门的行业优势。今后凡在我省进行水文勘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文情报预报、水环境监测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工程设计、水利执法裁决和水事纠纷排解等工作,都应由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的水文部门提供资料依据。各级水文部门必须加强水文业务工作,确保为防汛抗旱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

 二、增加对水文工作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把水文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同步建设实施;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在安排水利事业费时,对水文事业费要给予必要支持。水文测报自动化系统和信息网络建设应纳入规划,逐步实施。要进一步支持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

  水文站网要统一规划,建立国家、地方、社会分别负责的投资体系。水文部门应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4]水财第292号)精神,积极开展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防汛费、岁修费、水资源费等专项费中统筹安排水文基础设施维修项目。

  邮电部门应严格按邮电部[1993]5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水文部门用于传递汛情报话的电话免收程控电话集资费和取消其他邮电业务附加费。水文防汛无线报话设备免收频率占用费,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保证水文防汛工作使用的频率,保证水文报汛、通讯线路畅通。

  电力供应部门要保证水文测报用电。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

  各地要继续贯彻《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1984年发布的《关于保护水文站测报设施的设备的通告》精神。对各种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场地、房屋、专用道路等用地,应当由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权发证。各地因建设而影响或需搬迁水文测站和水文设施时,应事先与省水文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能列项,并由工程单位承担重建水文测站和设施所需经费。

 四、积极解决水文职工的生活困难。

  水文职工由于工作的需要,长年累月艰苦奋战在偏远山沟,默默无闻地辛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关心他们的生活,要在解决子女入学、就业、职工看病等问题上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并予以照顾。对承担委托水文测报任务的农民观测员,要减免其一半农田水利建设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指导水文工作,将水文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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