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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按国家标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贯彻国家按费额标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车客运市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出租汽车不再征收双倍养路费,按国家费额标准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路费一律按费额征收,应征费额计算办法为:
应征费额=征收标准×核定吨位或折合吨位(辆)×缴费月数×包缴或减征车辆的应征比例。
二、出租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质吨位计征。无标定载质吨位的按核定座位以下的按0.5吨计征;6座至10座的按1吨计征;11座至15座的按1.5吨计征;16座至20座的按2吨计征。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养路费征收工作。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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