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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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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 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4]1号

  【发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1994-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

(晋政发〔1994〕1号1994年1月10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在加快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管理有序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认真研究建设跨世纪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经济对城市发展的要求,搞好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完成,县城在一九九六年以前完成。在搞好城市的总体规划时,特别要抓好城市土地使用的控制规划,大中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电力、电讯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和防洪、消防、抗震等防灾规划。全面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八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详细规划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编制规划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经过批准以后,不得随意变更。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坚决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杜绝乱批滥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各级政府要将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解决“行路难”、“吃水难”、“通话难”和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设市城市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形成通畅便捷的道路网络,供水紧张状况得到有效缓解,设区的市都建成煤气设施,煤气气化率平均达到50%左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4%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实现市内电话程控化和国内、国际长途直拨,基本完成大中城市的电网改造。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逐步完成主要道路和建设,形成道路骨架;基本建成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供水设施;实现电话程控化和国内、国际长途直拨。到本世纪末,全省主要城市体现整体功能的各项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一批条件比较好的县城建成功能完善的新型城市。

  省会太原市要作为全省城市建设的重点。“九五”期末,完成城市建设的60项工程,为建成现代化城市奠定基础。

 三、改革条块分割、分散建设的体制,大力推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城市建设必须趟综合开发的路子。从一九九四年起,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都要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计划部门批准执行。凡没有列入规划的开发、改建区,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不得批准征地和开工建设。要从严控制各单位零星分散的住宅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开发率。

  积极推进城市土地合作制度改革,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抓紧开展城市土地的分等定级工作,确定不同区段、不同性质土地的基准地价。对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要实行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控制住房用地价格,实行提租与出售公房相结合,促进住房商品化,促进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方案,拿出专项资金,加快“安居工程”的实施步伐。所有开发公司都要承担所开发商品房面积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力争在两年内基本解决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到本世纪末,全省城镇住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8至9平方米的水平。

 四、深化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建立财政投人、市政公用设施 有偿使用和公用事业合理计价为内容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保障体系。国家明文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水资源费等,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在财政部门确定预算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增加省和地方对城市建设的投入,城市建设投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对堵塞严重的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密切配合,公路养路费适当补助,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干线公路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由交通部门负责修建。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水费,应有相应部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建立以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为主体的价值补偿体系。城市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环境卫生、防洪等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抓紧拟定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

  建立国家控制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体系。一九九四年要按照“居民生活保本微利、工商企事业单位合理计价”的作价原则调顺城市供水、煤气价格。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政策性亏损严重,公共交通票价要逐步调整,难以一步到位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适当补贴。园林、环卫、市政养护等事业单位,要扩大服务范围,对服务性收费实行合理计价,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转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建立市政公用事业国家经营、社会化经营、股份制经营三位一体的经营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外资、合资、股份、个体、私营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兴办市政公用事业。对于贷款或集资新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征收车辆通过费。按照自愿、适度的原则,发动和组织城市居民和受益单位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提高城市整体功能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把综合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定量考核,强化综合管理,争取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城市环境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减缓,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末,使环境污梁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小康”水平相适应。

  继续抓好以排水为主的水环境治理、以燃料结构调整为主的大气环境治理、以园林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结合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技术改造,抓好工业污染的防治,逐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

  狠抓薄弱环节,加快与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太原市从一九九四年起要推行垃圾收集容器化、密闭运输和净菜进城。其他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两三年内全面推开。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重视和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文明城市 

  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三优”、创建文明单位和军民共建等多种活动。商业、服务、金融、旅游、邮电、供电、交通、公安、医疗卫生、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行业,要积极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实行规范化服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倡导正确的人生观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树立礼貌语言、文明举止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的社会公德,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风气。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与精神文明有关的各种文化设施,引导城市人民精神风貌向健康方向发展,把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各级政府要在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治理,坚持“严打”方针,加大打击力度,开展专项斗争,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状况明显好转,太原市和大同市成为治安模范城。

  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部门的综合治理规划,并要落到实处。加强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大型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旅馆的治安管理,强化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要把防盗、报警、消防等设施和公安基层单位用房纳入规划和建设计划。

 八、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建立城市工作目标责任 

  城市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整体性强,要从有利于城市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功能,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出发,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实施超越部门利益的综合管理,建立市长统一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城市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设、土地、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与搞好城市管理关系密切,要顾全大局,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各级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前,特别要强化对城市土地的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好土地出让关,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发利用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结合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资源化,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凡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按规定经建设部门初审同意。加强城市法制建设,尽快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不断强化执法监督,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城建监察管理队伍要实行归口管理,以利于依法行政。

  为了有效地推进城市工作,从一九九四年起,要在全省开展创建跨世纪城市竞赛活动,并建立城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列入市、县政府任期目标。设区市的目标责任书由市长与省长签订,其他市、县由市长、县长同专员(市长)签订。结合竞赛活动对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检查考核评比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绩记入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介对城市进行排队公布。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后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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