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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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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3号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2003-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2003年5月8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努力促进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监察部关于2003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监发〔2003〕1号)的部署,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第65号令)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指导,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入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积极探索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以促进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建设,确保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照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2003年执法监察工作要点》(晋监发〔2003〕2号),今年我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积极有序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监察工作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对监察对象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的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勤政高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保障体系。围绕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督促行政机关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公开、简化、方便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办事时限、奖惩办法,使行政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行风评议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各行政机关合并简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并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得到了落实,行风评议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否真正得到了解决等,以促使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提高效率,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四)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借机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加强档案管理。对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挥霍浪费、搞突击提拔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规范投诉体制,强化责任追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通过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群众投诉,及时进行查处。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三机关一部门”为重点,紧贴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重大项目决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开展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政行为,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

  三、方法步骤和要求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一把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行政效能监察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严密组织实施,解决好工作中所需经费及遇到的其他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突出建章立制。各地要认真学习中纪委、中编办、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根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强化监督检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与各派驻机构要采取群众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突出地方特色,抓准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为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评价依据,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大责任追究。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通过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纪律及行政效能、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方面的投诉。及时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通知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快查、快结、快处。要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对那些办事效率长期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采取建章立制、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工作,7-8月份省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和成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11-12月份,要对全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四、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为了切实加强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山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领导组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人事厅、省监委、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领导组成员,下设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由省监委分管领导兼任投诉中心主任,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监委执法监察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解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投诉中心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组和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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