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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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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 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 滥伐铁路、公路行道 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4-09

  【生效日期】1981-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

(1981年4月9日晋政发〔1981〕50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铁路、公路绿化,现作如下通知:

 一、铁路、公路两旁绿化,对于稳固路基,荫蔽路面,美化路容和保障行车安全有重要作用,也是解决铁路、公路部门木材自给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积极种植,科学管理,完成铁路、公路两旁绿化任务,逐步做到林荫化。

 二、铁路绿化,由铁路部门种植、管理,林权受益归铁路部门。公路绿化分三种情况:(1)交通公路部门绿化地段,林权受益归交通公路部门;(2)交通公路部门与社队合作绿化地段,由交通公路部门供种苗,沿线社队种植、管理,林权受益根据协议按比例分成;(3)社队绿化地段,由社队负责种植、管理,地权不变,林权受益归社队所有。公路绿化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绿化规格、质量技术要求,均由交通公路部门规划和指导,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各企业的专用铁路、公路的绿化,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铁路、公路行道树长大成材需采伐更新,按“谁种谁有”的林业政策,履行采伐审批手续。铁路林木报太原铁路局会同省林业厅审批。干线公路林木报省交通厅会同省林业厅审批。县社公路林木报地区交通局会同地区林业局审批。并要做到随伐随栽,绿化常在。

  各类树木的采伐更新基本年限是:杨、柳类为十至十五年,榆、槐类为十五至二十年,针叶树为二十五年以上,未达上述年限的,不论林权归谁,一律不准采伐(铁路、公路改建提高等级者例外)。

  有林权争议的地段,如争议双方拿不出林权证,由所在地、县的公路、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履行采伐审批手续。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四、铁路、公路行道树属国家和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毁林行为,管理部门及管护人员有权制止。对于破坏行道树的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要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经济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公路部门,维护好行道树。

 五、行道树和电线、电缆之间如超过安全间隔距离(电信线为两米、电力线为三米),电信、电力部门要先征得铁路、公路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修剪枝梢。需要砍伐的,按规定批准手续办理。新建电线线路应离开铁路、公路行道树,避免互相干扰。

 六、兴修水利或埋设管道工程,如需挖除铁路、公路行道树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铁路、公路部门同意,并负责补栽、保活。

  过去我省有关铁路、公路行道树的权属和采伐审批规定,凡与本通知抵触者,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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