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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5]11号
【发布日期】1995-02-10
【生效日期】1995-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5〕11号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是振兴山西经济,缓解山西水资源短缺,促进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重点工程,水资源补偿费是这一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目前,工程投资缺口很大,而在资金筹集上却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水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和征收环节不够明确,部分煤炭企业以省政府(88)晋财政发40号文件没有明确出口煤炭征收水资源补偿费为由,拒绝交纳和拖欠水资源补偿费;二是部分部属煤炭企业,即统配煤矿提出中央企业不执行地方规定,拒绝交纳水资源补偿费;三是征收部门缺乏有力的征收手段,存在漏交和欠交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确保我省引黄入晋重点工程资金的及时到位,亟需强化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委常委(94)第47号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新的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销售原煤每吨2元、洗精煤每吨3元、焦炭每吨4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统配煤矿、地方煤矿、中外合作煤矿均按最终销售产品(含出口产品)交纳水资源补偿费。
三、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及解决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7部门(1988)晋财综字第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地税部门对煤炭企业应交水资源补偿费实行缴费申请制度,明确征纳双方责任。对申报单位虚假、隐瞒和拖欠水资源补偿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水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从今年起列入省政府对各行署、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中,对完不成收税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及有关部门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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