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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2006-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晋政发〔2006〕21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都属于非法爆炸物品,必须彻底清理,全部收缴。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烟火药、硝酸铵、氯酸钾等各类爆炸物品。
三、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四、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非法持有、私藏的各类爆炸物品存放在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区、村庄等人员聚集场所。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立即将非法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以内交出非法爆炸物品的,一律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爆炸物品或者继续从事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并依法从重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0.1―1万元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5万元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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