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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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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革委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09-11

  【生效日期】1979-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革委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9月11日晋革发〔1979〕158号)  现将省电管局拟订的《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组织试行。

  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之间的经济责任,互为对方提供完成任务的条件,可以更好的把政治思想工作与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进企业管理,有利于计划用电,有利于增产节约。应当积极选点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供用电合同的具体内容,可参照试行办法中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有利于促进生产,加速实现四化为目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企业所得的各种节电奖(包括提高力率奖、节电奖、低谷超用电奖),可以适当提取一部分,奖给有贡献的职工个人。

  实行供用电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市要加强领导,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可随时向省电管局汇报,以便研究修订。

             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

  为了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供电部门与用电单位之间有必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互为对方提供完成任务的条件。供电部门要尽力保证供电质量,做好为用户服务的工作。用电单位要顾全大局,搞好“三电”工作,把电力管好用好。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供用电双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978〕2号文件和省革委〔1978〕44号文件精神,做好“一查五定”工作,实行凭证供电。要以国家现行的电价及电费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二、用电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计划用电的要求,于每季前十天,按附表格式向供电部门提出下一季度的用电申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部可以要求修改,签订月度补充合同。但是,要求修改的一方必须在上月末七天前提出修改意见,用书面文件通知对方,重新达成协议。

  供用电合同要按季签订,按月考核结算。供电部门对用电单位执行合同的奖罚款项可以单独开据,对奖金支出和罚款收入应视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直接冲减或增加电费,不得另设金库。

 三、供用电量允许有一定的变动范围。由于供电部门的责任,使用电单位的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指标的百分之九十五时,对其少用的电量,供电部门应按每度电罚款一角给用电单位。如果用电单位的实际用电量超过合同指标的百分之五时,对其超用的电量,用电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电度电费,并按每度电罚款一角给供电部门。

 四、对于签有合同的三班制连续生产的用电单位,供电部门要按合同保证供电;用电单位也要按合同计划用电。

  由于供电部门的责任减少用电指标时,用电单位应按减少的用电指标执行,但供电部门要罚款给用电单位。罚款的依据是限电时间内的平均负荷,罚款的标准为每千瓦五元,按日按次计算。

  用电单位在电网高峰时间超用电力,或在电网低谷时间少用电力,应按规定交纳最大需量和电度电费,并要罚款给供电部门。罚款的依据是高峰超用或低谷少用的小时平时负荷,罚款的标准为每千瓦五元,按日按次计算。

 五、对于签有合同的非连续性生产的用电单位,供电部门可以按月考核其高峰低谷用电。在电网高峰时间,用电单位使用的小时平均电度超过全月日历小时平均电度时,应按规定交纳电度电费,并按每度电罚款二分给供电部门。在电网低谷时间,用电单位使用的小时平均电度超过全月日历小时平均电度时,供电部门应按每度电奖励款二分给用电单位。高峰和低谷的具体时间,由供电部门根据季节和负荷情况确定。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罚款:

  (1)用电单位为调荷节电,夜间低谷多用电而造成的超计划用电;

  (2)用电单位由于技术革新、降低单耗所少用的电量,当月不罚款;

  (3)由于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断电、限电,对供用电单位双方都不罚款。

 七、供电部门应在用电单位安装有功、无功计量装置和最大需量表,并增装电度表分时计量装置和高峰、低谷电度表,作为结算电费和奖罚款项的依据。按日按次考核平均负荷的单位,必须责成专人每小时抄录有功总表和两个分表的指示数,计算小时平均负荷。并于每日九点前通知对方,由双方随时核对,作为结算依据。将来有可能考核瞬时功率,或安装电力定量器,计算办法另行商定。

 八、用电单位应按时向供电部门报送:

  1、年、季、月度计划用电报表;

  2、年、季、月度用电计划执行情况,单位产品电耗和节电量统计报表。

 九、本办法试行后,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山西省电力工业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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