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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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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55号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1999-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55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在我市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行政复议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倍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行政复议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的再教育,从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为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审查范围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所有以本级政府或以本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属于行政复议法列举的申请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的,要坚决废止;凡超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的,要依法进行修订。这项工作要在9月30日以前完成。今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及授权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规定,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针对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下发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应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抓紧制定和修订与行政复议有关的配套制度和文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规则、行政复议案件内部审批程序、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检查措施、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报告等项制度。同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修订和规范行政复议文书。

  (四)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要以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在全市统一进行行政复议法基本知识测试,对尚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还需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培训和考试,根据测试结果重新核发或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书。

  (五)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利用各自的阵地和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市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一旦发现问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行政复议法的问题,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把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活动经费,并在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五、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以利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切实履行政府及部门的监督职能。各行政复议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搞好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

 六、以贯彻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保证和促进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市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紧迫性,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并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及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实施行政复议法的监督检查,为保证和促进依法行政做出应有贡献。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要认清自己的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努力给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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