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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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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我市发展清洁汽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1999-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发展清洁汽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1998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1998〕73号文转发了市计委《关于发展燃气汽车工作的安排意见》成立了天津市发展燃气汽车推动工作领导小组。经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市被国家确定为全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十二个试点示范城市之一。

  随着清洁汽车行动不断深入地开展,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原全国燃气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已改名为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其工作范围从原单一组织推广燃气汽车工作,扩展到围绕改善大气质量,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汽车尾气排放工作。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对“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的整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清洁汽车的组织推动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将原天津市发展燃气汽车推动工作领导小组改组为天津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并增补市交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市建委一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天津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我市“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工作的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提出清洁汽车行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及扶持政策等;协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口国家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试点城市的有关工作。

  “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是一项围绕降低汽车排放有害气体进行的综合性治理工作。我市开展此项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为依托,通过加速燃油汽车的清洁化、大力推广燃气汽车和加快电动汽车与混合动力汽车的研制等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 使我市城市的空气质量有明显的改善。同时,以清洁汽车行动为契机,发展并建立新型的环保汽车产业,形成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促进和带动我市工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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