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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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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55号

  【发布日期】2004-05-27

  【生效日期】2004-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4〕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我市已完成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现将做好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现状和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组织退役士兵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讲清我市改革建设形势,引导他们正确理解企事业单位在深化改革中的一系列举措,体谅国家困难,增强拥护改革、服从大局的自觉性,把个人发展同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联系起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冬季退伍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安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 10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自谋职业、安置就业等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完成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在6月底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 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由区县安置办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保险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平合理分配计划。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的经济补偿经费或超额接收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的安置金使用。由各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统一管理,做到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各单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驻区县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安置工作,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在下达的计划内,用人单位不得点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安置、变相拒绝安置、推诿拖延安置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积极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行安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3〕21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我市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取得实效、落到实处。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本区县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区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

  (四)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短期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严格执行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提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因部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 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 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应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从2004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 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乡镇或人才与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六)转业士官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其中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维护和正确引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今年我市继续深入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安置难度加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人事、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安置工作改革的先进典型,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违反安置政策和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批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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