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天津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天津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 强铸 、锻 、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 强铸 、锻 、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9]60号

  【发布日期】1989-09-18

  【生效日期】1989-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

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18日津政办发〔1989〕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调整工业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工作的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以下简称“四大工艺”)的宏观管理,在保证重点企业发展的同时,控制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次,管理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厂、点盲目发展,按照原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经机〔1985〕739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四大工艺”生产的厂、点,不论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为本市“四大工艺”主管部门,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四大工艺”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管理、监督以及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需新增、新建“四大工艺”厂、点,必须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向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未经市调办批准,不得从事“四大工艺”生产。

 第五条 对我市“四大工艺”生产厂、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电镀行业已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外,其他三个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内各企业凡需要在我市范围内加工协作“四大工艺”生产的,必须安排到我市规划内的专业协作厂、点或保留厂、点进行。擅自安排到我市规划外或已撤销的厂、点生产,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62e69356b2b30c27a9a49e95523727b7c2a074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