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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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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法制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9-13

  【生效日期】1994-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决定

(1994年9月13日津政发〔1994〕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现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在不断完善政府法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担负着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直接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繁重任务。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有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能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

 二、正确把握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政府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是为政府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办事机构,是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着维护全市政府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责任,必须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增强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努力开拓进取,提供超前服务。

 三、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二十字方针,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为目标,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四、加快立法步伐。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和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规划,紧紧围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全市“三五八十”的工作目标,把加快经济和行政立法放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首位,加快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宏观调控体系、市场体系方面的地方立法。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配套,抓好与全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助于社会稳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做好规章的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或宣布废止。通过努力,逐步建立和健全同国家法律相衔接,适合我市实际情况,内部和谐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框架,使我市的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要以改革精神加快立法步伐,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立法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做到局部服从全局,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意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要建立严格的立法责任制,凡是承担立法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组织起草班子,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以贴紧经济、贴紧生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为振兴和发展天津经济服务作为总的指导思想。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与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情况,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障政令畅通。要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促进依法行政、反腐倡廉,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制和完善政府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

 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水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从完善政府法制的高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复议应诉水平。加强对涉争(行政争议)涉议(行政复议)涉诉(行政诉讼)案件及事项的研究和工作协调,不断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应诉中存在的问题。要紧紧围绕全市“三五八十”的工作目标,在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上,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法人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行政调解,主动为企业服务,真正急企业和群众之所急,想企业和群众之所想,帮助他们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振兴和发展天津经济服务。

 七、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的宣传和调研。加强政府法制的宣传和调研,是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加强地方立法、制定规章同加强对法规、规章的宣传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立法的社会效果。政府法制研究是全市决策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全市理论研究的总体规划,每年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几个重点课题进行攻关性研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研究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领导决策服务。

 八、加强培训工作。加强各类培训,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各级法制机构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必要条件。要围绕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的任务,重点抓好有关立法技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的专业培训,同时注意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今年还应组织力量重点抓好国家赔偿法的培训。业务培训可分级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县、委、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区、县、委、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九、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自己权限内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指导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工作情况,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配合,围绕全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同国内外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借鉴经验,推动工作。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区县所属各委局及乡镇街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按上述有关要求进行。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时,应由法制机构从法律上审核把关。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向有关职能部门下发规范性文件时,要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委局、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

 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为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充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法制机构的力量。在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已建立法制机构的,应巩固提高,没有按规定配齐人员的,应抓紧配齐;应建而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应按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并配备相应的人员;政府法制机构被撤销或合并了的,应当立即恢复。区县所属委局及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要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经济、有一定的文学语言修养和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热爱政府法制工作的优秀干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培养造就一支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要按照政府法制机构内部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工作运转机制;在坚持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配合和协调,发挥整体效能。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内部的设置,本着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上下对口的精神自行确定,所需编制从本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解决好法制机构在业务经费、工作用车、办公用房、通讯联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法制工作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为使政府法制机构能紧紧围绕政府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及时听取行政首长的指示并取得支持,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定期请示报告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向市长报告当年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半年工作任务,听取指示;年末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年的工作和第二年的工作安排,听取常务会议指示。重要书面请示报告可不受时间的限制。各区县委局的政府法制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请示报告制度。

 十一、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基础,也是完成政府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问题和开展工作中的困难。对行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亲自出面解决。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提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目标;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要把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考核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时,要把政府法制工作情况作为一条重要内容;在研究重大决策时,应吸收法制机构参加,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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