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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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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99号

  【发布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2004-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4〕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2005年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本区县的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一扶助”(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工作落到实处。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确保农村实施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资金需求。

  三、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各级政府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保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2002年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教职工工资一律上收到区县政府管理,由区县财政部门设立教职工工资专户,按月直接拨付到教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各种工资性支出标准核定。

  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01〕222号),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学校收取的杂费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年人均财力在2.5万元以上区县的中小学公用经费,2004年底前要达到津教委财〔2001〕2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年人均财力在2.5万元以下区县的中小学公用经费,要以2003年公用经费实际支出为基数,到2006年逐步达到津教委财〔2001〕2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区县财政每年要将新增财力的一部分用于补充本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市财政根据区县补充公用经费的数额以及财力状况,适当对区县给予专项补助。

  六、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教学装备建设、教育信息技术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水平的专项资金,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引导资金。

  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设立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积极推动开展辖区内的社会各界“包帮助困”活动和学校内的“身边手拉手”活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八、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要通过设立博爱助学金等方式积极参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九、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市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本地区的社会支教活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市政府将对支教模范进行表彰。

  十、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教师编制,并按照编制标准配置师资,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结合农村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严格控制新增人员,引导教职工合理流动。

  十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要通过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督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区县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十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落实义务教育“三保”、“一扶助”的具体措施,完善本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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