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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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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1]319号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1〕319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补助60%,满70周岁补助70%。

 第五条 结算办法: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的审核,严格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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