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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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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收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4项)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14项)

序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 

养犬管理费

市公安局

• 

犬类经营许可证费

• 

临时逗留注册费

• 

旧货业上岗人员培训费

• 

氯气操作人员培训费

• 

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费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驾驶员资格证费

• 

机动车教练员证收费

•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天津海事局

• 

报名考务费

市质监局

报名考务费

市统计局

• 

历史违章建筑、历史性违章用地收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地热资源管理费

• 

驾驶员资格证费

市建委

• 

特种作业操作证( IC卡)收费

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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