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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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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2004-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定申请,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检定证书上加盖合格印鉴后,方可销售。”

  三、第四十六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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