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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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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29号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抢抓机遇、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津政发〔2000〕56号),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督查工作的基本任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把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强化督查意识,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使督查工作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督查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其基本任务是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肃认真地做好决策督查工作

  决策督查包括: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督查;政府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等。决策督查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抓紧抓好。要随时了解情况,加强信息反馈,认真负责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在反馈情况时,要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提供具有辅助决策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决策督查事关重大,政策性强,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三、严谨细致地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专项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交办事项后,要确定专人督办,尽快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督查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办。专项督查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对延误查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确定督查职能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督查工作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自身建设。督查工作头绪繁多,必须合理划分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交由我市办理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和交待办理事项的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市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确定督查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可在办公室设立督查科,牵头负责督查工作;暂未设立专门机构的,要由办公室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安排专人具体承办督查事项。

 五、努力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运作,切实做到记载完整,传递快捷,督促有力,检查认真,反馈及时,实现不漏、不拖、不误、不错。要坚持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政府决策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疏通渠道,加强联系,建立起上下畅通、灵敏便捷的督查网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为督查机构配备计算机和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设施,逐步实现办公手段现代化。要规范督查程序,凡需下级办理并报告的事项,要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发有关部门。为了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要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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