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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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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日期】1989-11-24

  【生效日期】1989-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道路积雪,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道路整洁,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各驻津单位和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清雪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及督促检查清雪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清雪工作。

 第四条 各区、街应根据所辖道路面积及驻在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

  (一)道路、广场的积雪,组织临近单位清理。

  (二)市区主干线和部分支线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喷洒溶雪剂,并根据清雪指挥部的部署负责重点路段积雪的清理、清运。

  (三)摊群市场、农贸市场、存车场(处)的积雪,由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四)胡同里巷、楼群甬道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保洁组和居民清理。

 第五条 清雪工作实行“一定二包三保”责任制,即:定清雪范围,包扫、包运,保证小雪当日清、中雪两日清、大雪三日清。

  各单位的清雪责任地段应做到无漏扫、无堆雪、无结冰、无乱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涵道铺洒炉灰渣,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污水、抛弃杂物、瓜果皮核、纸屑。喷洒溶雪剂时,不得喷溅到分车绿带、花坛、树穴内。

 第七条 积雪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不带有垃圾、废弃物、溶雪剂的积雪,可堆放在居民区内园林绿地。积雪应堆放整齐。

  (二)不带有垃圾、废弃物,但带有溶雪剂的积雪,可在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下水道检查井内倾消,使用后应立即将井盖恢复原位。

  (三)带有垃圾、废弃物的积雪,应在区、街指定的转运点堆积,由清雪指挥部调动社会各单位车辆运出市区。

 第八条 下列地点(部位)不准倾倒或作为转运点堆雪:

  (一)收水井口;

  (二)φ400毫米以下的下水道检查井(不含φ400毫米);

  (三)道路、桥梁、涵道、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广场;

  (四)繁华区、游览区;

  (五)道路主干线、迎宾线两侧绿地、片林、分车绿带、花坛及海河公园;

  (六)海河、子牙河、南运河、北运河及其两岸。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由单位负责的,对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其中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还应责令限期清理。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造成市政设施或园林绿地损坏的,还应分别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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