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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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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 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8]124号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98-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新政办〔1998〕12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完善自治区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视察新疆有关加快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之一。各地区务必要把基础设施建设摆在经济发展的优先地位,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和向中西部倾斜的大好机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区基础设施的面貌得到较大改变。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把手亲自负责,认真做好规划和项目安排,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新建项目的前期准备,把中央今年追加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落实到各项目中,确保使用好,发挥出效益。同时要继续努力争取国家对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使一批对新疆经济发展有影响的项目能尽早建成,为自治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的目标,国家决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追加1000亿元国债转贷和1000亿元银行贷款。我们要抓住国家实施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大好机遇,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全面完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我区的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六大方面的建设任务。为确保我区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衔接和下达工作

  根据今年国家新增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财政债券计划,自治区、各地州市计划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计划的下达和转发工作,安排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工程进度,落实资金。

  2.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促进具备条件项目提前开工

  为确保加大投资力度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年内追加投资的计划投产项目,要进一步落实建设条件,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提前投产;对国家追加投资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进行追加投资后的建设进度计划调整,制定新增工作量计划,确保新增投资工作量的完成;对具备新开工条件的追加投资项目,要加快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的准备和落实工作。凡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务必在八月底开工。

  3.切实加强资金到位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确保国家追加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计划、财政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确保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项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各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衔接和协调,对资本金已经落实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各有关银行应加快评估进度,力争在国家追加和自治区配套资金计划下达后10日内,承诺或到位信贷资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4.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和配合,组织精兵强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协调,严格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控制。绝不允许借加快进度和追加投资之机,提高造价和建设标准,不得突破工程概算。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相结合

  建设项目要尽可能采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新建项目和未签订设备材料购货合同的在建项目,凡能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的,不得引进国外设备材料。在价格、质量基本相同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区内设备材料,特别是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尽量采用区内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的导线、变电等设备材料,以带动区内经济增长。

  6.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解决自治区就业问题相结合

  新开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安装工程,凡自治区队伍有能力承担的,必须本着平等竞争原则,在自治区队伍中择优选择。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确需外省专业队伍承担设计、施工的,必须经过自治区批准。

  7.加强在建项目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国家加大投资力度,是为了确保8%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必须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国家追加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切实用于计划安排项目,用于年内形成新的工作量、完成新的工作进度和内容上,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也不得用于归还工程拖欠款。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发现挪用、挤占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完成进度计划

  各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业主,要建立建设项目责任制,依据国家追加投资计划及时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奖优罚劣。自治区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落实各自的职责,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协调和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为建设项目顺利进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9.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为了加强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建议成立“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10.严格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表制度

  国家计委要求各省、市、区计委每月10日前将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的项目进度情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为此,要求各有关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进展报告、报表制度,于每月8日前将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自治区计委,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汇总上报国家计委。

  11.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配备精干力量,抓好前期项目的准备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要求,认真筛选项目、确定各自的重点前期项目计划,建立前期项目储备库,做到成熟一个,报批一个,促进前期项目的滚动实施。在前期项目的可研、设计、报批以及征迁等环节,要切实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计划部门要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在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对前期工作深度已达到要求的项目,要尽快给予审批,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各地州市计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凡建设资金、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报批,使建设项目建立在可靠、扎实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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