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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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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114号

  【发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1994-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

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4〕1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计委、经委、供销社、标准局、农业厅、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

              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国及自治区有关棉花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棉花轧花厂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出厂棉花质量,依据“国家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供销社、兵团团场及乡镇企业所属棉花轧花厂。凡不属上述范围的轧花厂一律不予验收,不发证。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轧花厂,经检查验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见附件)的,方可领取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轧花厂不得加工棉花。

 第四条 棉花轧花厂许可证由自治区标准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统一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实施检查由各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联合进行,经检查合格的轧花厂,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颁发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轧花厂,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棉花加工生产;整顿期满,经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颁发许可证;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营业执照。

 第七条 轧花厂的锯齿机加工升级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纤检所、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联合发布的《新疆籽棉加工品级升级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和《新疆锯齿机加工品级升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未取得许可证,仍擅自进行棉花加工生产,或擅自加工升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条件

 一、棉花加工厂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固定的跟班检验技术人员。棉花质检人员必须是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的。

 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经有关职能部门计量检查、调试合格的电测器、长度仪、杂质分析机等必备的常规检测设备。

 三、棉花加工厂的加工设备必须采用行业标准规定的定型设备,严格禁止使用小皮辊机加工陆地棉;严格杜绝40片以下(包括40片)锯齿轧花机等淘汰和非标准的小型设备投入生产,以确保棉花产品质量。

 四、棉花加工设备必须符合原商业部“棉花加工机械设备检修及验收标准”。

 五、轧花厂的生产工艺必须规范合理,严格按照“不清花不轧花”、“不清籽不脱绒”、“不清绒不打包”的要求安排生产。

 六、棉花的包装及重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75-86的要求。

 七、轧花厂的除尘系统必须完善,粉尘、噪音等污染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

 八、轧花厂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工人的身心健康。

 九、各棉花轧花厂必须有完善配套的消防设施及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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