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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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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原国家正式职工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66号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1999-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原国家正式职工

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的通知

(1999年6月8日新政办〔1999〕6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将全区供销系统所属企业中原国家正式职工的下岗分流工作纳入自治区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其下岗程序、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有关政策,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销社社办企业的下岗分流工作,统一在各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劳动、财政、经贸、工商、税务、城建、土地、卫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他们的下岗分流工作。要确保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各级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要按照中发〔1998〕10号和自治区新党发〔1998〕19号文件规定,尽快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再就业指导中心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按照新政传〔1998〕102号文件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专户,并按照“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和规定的下岗程序、审批办法进行。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审定纳入再就业工程的下岗职工资格,各级供销社要组织实施好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三、供销社社办企业中纳入自治区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费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执行,非国家正式职工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将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范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供销系统企业下岗职工的关怀,各级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在供销企业内部挖掘潜力,拓宽就业门路,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要教育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自强不息,自谋职业,确保各级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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