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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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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8]34号

  【发布日期】1998-03-26

  【生效日期】1998-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新政办〔1998〕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资源综合利用的作用,采取措施,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全面开展。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

  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处理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根据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具体确定。

 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提出或制定全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监督技改项目综合利用“三同时”的执行。

  自治区计委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财税政策,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制定自治区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城建、地质矿产环保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三、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自治区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它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凡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和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经贸委要定期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增加资源综合利用章(节)。设计部门在确定主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产回收利用方案。矿山企业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回收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回收综合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资源流失及污染环境。

  凡未按规定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矿山企业,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自身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企业,应支持其它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弃物的单位不得向利用废物的单位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单位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单位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单位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单位收取一定费用,供需双方应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对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或自己不利用又不支持其它单位利用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供需合同,违反规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单位,各级经贸委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支持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在排污收费、污染治理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要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二次污染。

 六、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材料;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从设计、施工标准规范方面积极推广应用。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厂应进行认真清理整顿,限制其生产规模,规定能耗标准,确定用地范围,凡有条件的,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

  对利用工业废料、矿山废料加工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根据废料利用比例,核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4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筑坝等工程及其他工程回填,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

  各地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保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未采用新型建筑材料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七、自治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和节水规划,推广采用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对新建高耗水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

  电力部门应积极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

  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电价的,可实行个别电价,由综合利用电厂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

  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不纳入电力分配计划,可以在内部调剂使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量计划指标。

  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含1.2万千瓦)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八、凡经营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必须报自治区内贸部门审批。企业持统一印制的审核证明,向公安部门申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禁止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公安机关要对经营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

  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物资企业要改进收购办法,积极组织收购,有条件的,应实行分类加工。

  报废汽车和国家及自治区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就地报废,严禁转移到个人、农村和乡镇企业使用,严禁进入旧车市场及设备调剂市场,除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办指定的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外,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回收报废汽车。车辆运行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辆的轮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车辆使用单位适时翻新旧轮胎。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制度,确定考核指标,对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理。

  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根据市场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综合利用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由国家进行管理的产品,如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外,其他产品可以由企业自产自销。除自治区管理的产品价格外,其他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资金,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也可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外资投入资源综合利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自治区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技术政策,根据国家发布资源综合利用导向目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科委、经贸委负责组织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符合国家立项要求的项目,要争取国家立项。对在自治区推广能够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要纳入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自治区经贸委应积极安排示范工程。自治区经贸委可适当引进一批适合我区实际的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组织消化吸收和创新。各级经贸委应积极培育和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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