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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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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 认真做好执法机构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27号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1997-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真做好

执法机构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新政办〔1997〕2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按照精简、统一、协调和效能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决议》,现对全区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机构摸底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这次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的范围

  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群众组织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第27号)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全面的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确认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这次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的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各厅局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设制的《清理执法主体资格摸底调查登记册》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查审核表》的式样,在今年五月底以前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法制局会同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各部门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各地、州、市执法机构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此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最迟要在今年7月底以前完成。

  自治区依法清理和确认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将清理结果在《新疆日报》和《新疆经济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完成此项工作后,也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布清理结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将在调查研究和选点试验的基础上,对执法职能交叉和执法领域相近的执法机构,提出自治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三、这次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的填表说明

  (1)自治区各厅局要对本系统、本部门主管的现有执法机构,要逐“个”排摸调查,逐“ 个”填报。

  (2)上报统计报表时,应附成立该执法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3)统计报表中的“全年数据”概念,是特指1996年的全年数据,其他统计数据可截止到1996年年底的情况数据。

 四、这次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的其他事项

  (1)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这次依法清理和确认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对现有需要保留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今年7月底前补办报批或者备案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实事求是地填报和统计这次摸底调查统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现状,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3)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领导小组将在今年8月份对全区各部门、各地区清理法规、清理执法机构的“双清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全面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部门和地区,要提出补课要求,责令限期清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4)各地区、各部门在依法清理和确认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或者疑问,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执法机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311233转23644、23645、23816、23815。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设制的《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摸底调查登记册》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查审核表》的式样各一张(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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