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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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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04-13

  【生效日期】199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新政办〔1999〕3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保证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原则

  1、全面整顿,不搞变通。整顿财政周转金的范围,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外,所有财政部门的财政周转金、政府其他部门由财政拨款或应由财政管理的资金形成的有偿使用资金,都在整顿之列。

  2、彻底清理,不留尾巴。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各级各类周转金进行彻底清理,不留死角,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因为整顿而随意核销或随意将财政周转金转增企业资本金;也不得因整顿而消极对待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积极稳妥地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涉及面较广,影响也较大,各地、各部门在整顿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一方面,坚决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整顿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减轻整顿财政周转金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1、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周转金借款。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已于去年8月停止了一切财政周转金的放款,做到了只收不贷。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再直接、间接设置或将财政拨款资金改做有偿使用。

  2、清理回收所有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对经审定形成呆帐的借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3、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技改等方面。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管财政的政府领导负责的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财政、审计、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在财政部门设办公室。办公室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外,还要具体负责本级财政周转金的整顿以及指导和督促下级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五、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和步骤

  1、整顿财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上级财政部门除了做好本级的整顿工作外,还要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整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防止整顿工作走过场和出现薄弱环节。

  2、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原则上“谁放款谁回收”、“哪一级的基金,归还给哪一级”。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清理回收的办法。

  3、整顿工作要按步骤、分阶段进行。根据《方案》的要求,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分两个阶段,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第一阶段,从1999年1月1日到年底,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清理帐目、回收借款、处理呆帐等。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1日到年底,处理和解决第一阶段遗留的问题,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的整顿工作。

 六、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级整顿。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分级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期完成整顿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整顿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2、积极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凡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财政周转金借款都要收回,做到应收尽收。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造成财政周转金债权“悬空”的,要落实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对目前未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收回;对因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亏损严重,归还借款有困难的,在整顿期间可采取“保留债权,逐步收回”的办法处理。对这部分借款,一定要重新签定借款合同,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000年底;对已经形成呆帐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原则上按照新财预字〔1998〕7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处理;对不符合呆帐核销规定的,经调查核实确实无望收回的周转金借款,可按有关规定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

  3、建立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对回收财政周转金给予积极支持的银行贷款。

  4、建立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清理回收财政周转金金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落实到人。对在清理回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5、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在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

  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工作,应在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意见同步进行。整顿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和自治区财政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     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云川(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赵占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泽瑜(自治区财政厅厅长);成 员:吕发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张汉东(自治区计委副主任)、罗真权(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朱登云(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阿不都热合曼・甫拉提(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谢亚涛(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王会民(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行长)、苏天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袁长清(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贺晓初(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于国言(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自治区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吕发科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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