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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劳函字[1999]160号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1999-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新劳函字〔1999〕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劳动就业保险(社会保险)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断来人来函反映,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未能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在缴费比例上给予适当,要求自治区重新予以明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第四条精神,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确定企业缴费比例。
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自治区统一确定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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