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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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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粮油批发企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118号

  【发布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1994-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粮油批发企业的通知

(新政办〔1994〕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粮油收购以来,我区粮食市场秩序较乱,出现了多头抬价抢购粮油现象,造成国家粮食部门收购粮油难,市场粮油价格波动较大。为确保粮食部门掌握充足粮源,满足区内需要,稳定市场,稳定价格,使粮食批发权牢牢掌握在国有粮食部门手中,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76号和第八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次主席办公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清理整顿粮油批发企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粮油批发企业,是为了促进粮油市场有序流通,取缔无照经营,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扰乱市场行为,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抓紧抓好。

 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对当地粮油批发企业专门进行一次调查摸底,严格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核登记,凡不具备粮油批发条件的,要注销其粮油批发权。重申私营或个体不准从事粮油批发经营。

 三、粮油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一定的资信和不少于50万元的自有资金。

  2、要有100万公斤以上的仓容或水泥地坪。

  3、必须配有中专以上学历懂粮食业务的专职会计、出纳、统计、检化人员和常规的检化仪器。

  4、以1993年经营量为基数,今后要常年保持经营量四分之一的周转库存。

  5、必须承担市场责任,必要时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担当平抑市场价格的职责。

 四、在没有完成国家粮食收购计划前,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农村、团场插手收购粮食。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

 五、各地清理整顿粮油批发企业的情况,务于年底前上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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