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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水利厅、劳动厅立即组织人员对使用外来工的各业主(建设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结果在3天内报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
二、各部门、各系统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对所有务工人员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消毒、通风、分散住宿等办法,严防非典型肺炎在外来务工人员中传播。各用人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要视同本单位职工,对他们的流动情况及新来人员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三、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宣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常识,教育少来务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要随意外出,减少或杜绝非典型肺炎的传播。
四、自治区建设、卫生、劳动主管部门将对各业主(建设部门)、承包商(施工单位)及各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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