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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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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交通厅、水利厅、劳动厅立即组织人员对使用外来工的各业主(建设单位)、承包商(施工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结果在3天内报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

  二、各部门、各系统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对所有务工人员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消毒、通风、分散住宿等办法,严防非典型肺炎在外来务工人员中传播。各用人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要视同本单位职工,对他们的流动情况及新来人员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三、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宣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常识,教育少来务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要随意外出,减少或杜绝非典型肺炎的传播。

  四、自治区建设、卫生、劳动主管部门将对各业主(建设部门)、承包商(施工单位)及各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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